行人不得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,不得扒车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交警大队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配套法规和规定,针对扣留的机动车辆专门制订了相关处理规定。
对扣留的无牌无证两轮或三轮摩托车、三轮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等五小车辆,只要有合法手续,车辆所有人挂牌办证后,不予处罚;对扣留的无牌无证轿车、大小货车,手续齐全的,按规定予以挂牌办证。
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以上车辆,按法律程序移交相关警种单位处理。
对伪造、变造车辆号牌、行驶证或使用其它车辆号牌、行驶证的,一律收缴牌证。
属于报废车辆的,坚决报废。
同时,对违反规定处理查扣车辆的,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,当事民警及单位负责人将受到相应惩处。